[行政法] 行政法整理筆記 - 1
※民主原則※ 經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選出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該法律即為民意之顯現。 如何依據民主原則制定法律? 依照憲法和憲法位階的法規範 ( 此為立法的準則 ) 若立法機關怠於立法,則可依據公民投票法 §31 大法官釋字 499 : 若憲法憲法核心,則仍為違憲而無效。 ※公權力行政※ 意義: 國家處於統治主體是用公法法規規定所為各種行政行為。 種類: 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地方自治規章。 受到依法行政原則支配。 救濟途徑為行政訟程序 或 國家賠償程序 單純使用強制命令禁止的方式,達成公共目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此觀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行政爭訟之被告,原則上應為作成處分或決定之政府機關、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亦有明文。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原不得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私經濟行政※ 釋字 457 基本權對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1. 無拘束說 2. 全面適用說 3. 部分適用說 4. 個案區別說 採行政私法說。基本權的客觀價值及於私人間。 「…以私法形式為之上開行為,仍需遵守上開憲法之規定… 意義: 行政機關依據私法規定所為之任何行為。疊架在公法之上,受公法拘束。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私法。特色乃放棄高權統治,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由於沒有行使公權力,而並不強制締約成功。 分類: 行政私法:為達成行政目的 (ex. 國宅買賣… ) 行政輔助:為維持行政機關運作 (ex. 機關內的桌椅買賣、訂便當… ) 行政營利:以行政機關或組織做營利 (ex. 菸酒公賣局、台鹽… ) 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區分標準: 簡單的區分標準: 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屬於公權力行政。 平等關係之事項,屬於私經濟行政。 可循大法官解釋要旨。而為了避免公法遁入私法,有疑義時,通常認為係公權力行政。 ( 使人民有救濟空間,且公權力必須循正規方式行之 ) ※私經濟行政是否受到基本權的拘束※ 有 A. 完全適用說、 B. 不適用說 C. 部分適用說、 D. 折衷說 (??) 相關大法官解釋 457 : 採部分適用說 之 行政私法說 ( 以私法形式達成行政任務要受羈束 ) ※給付行政※ 意義: 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為了維護國民的人性尊嚴,維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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