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使用他牌相機作品,充當自己產品的拍攝結果,是否合法?


日前相機廠商競爭激烈,多在宣傳戰和性能戰競爭激烈
在國內Mobile01曾經出現某業代,居然拿C牌的高階相機樣張,做為自家牌入門相機的樣張
這樣顯然讓很多消費者感覺欺騙上當
因此造成的撻伐聲浪也不斷
目前許多討論都是針對道德層面而言,對於法律層面比較少
個人試著就這部分來從三方面做一些探討
(老實說..我好像也是受害者 XD)


1. 動機錯誤
就像買股票一樣,別人告訴你這支股票會漲,而你就買了,
但是最後不幸大跌,這就是屬於動機錯誤。
買相機也是一樣,你只是看了廣告,就認為這是台好相機,所以你就傻傻買了,
結果拍出來的效果差強人意,這也是動機錯誤。
一般而言對於動機錯誤,只能認賠。
因為人的動機實在太難掌握,太過主觀,難以舉證,如果法律要照顧到這一塊,實在沒完沒了。


2. 拍攝品質,是否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對物之性質誤認,而此項性質係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故屬於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錯誤,該錯誤之撤銷亦以乙不具過失為限,始得撤銷之

一般來說,初階相機 和 高階相機(例如單眼),拍出來的樣張效果差很多,
一種必須縮得很小,畫面才好看。
一種連毛細孔都能拍得清清楚楚。
一般而言,要達到能做成海報的相片,必須具有高階相機的高畫素品質,
初階相機顯然是達不到那種等級。
既然等級不一樣,那麼物之性質並不相同,
若是用廣告效果,讓人誤以為其所販售之相機能夠達到那種等級
那麼就是使人,對該物之性質誤認
依據民法§88II之規定,對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如果該相機之價位實在很低,普通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不可能拍出那種效果,
則應該認為是消費者有過失,
依據民法§88II之但書規定,仍然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之下,不能退貨。(法律用語為,不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試舉一例,例如$20的「牛肉麵」泡麵封面,繪有牛肉,
但普通人都知道這種價位不會有牛肉,那麼假使誤認有牛肉,就是消費者的過失)


本段簡而言之,整理如下
a. 在一般情況下,用高階的樣張,混充本產品的樣張,會使人對此產品的等級誤認,可以退貨。
b. 如果這台相機顯然便宜,一般人都知道不能達到這種效果,不能退貨。


3. 是否詐欺使人購買其商品?
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所謂詐欺,乃是使人受到詐術,而自由「傻傻的」處分該財產。
而「使用他牌相機攝影成品」作為展示圖,是否是詐術?


一旦商家受詢問,該相機之拍照性能,是否果能如展示樣張相同,
若商家不予迴避,認真表示該相機由於價位較低,展示樣張只是廣告效果,
則認為商家沒有使用詐術。


若商家對於該部分,支吾其詞,不願正面回答,只希望快點完成交易,
則認為有逃避告知之義務,此乃使用詐術。

如果是商家故意迴避問題,不針對該相機,作應有的專業解釋,
對於樣張之質疑置之不理,則認為是使用詐術,該筆交易得撤銷。

結論
由於該業代所放置之樣張,是高階相機所拍攝,和其所販售的入門相機不是一個等級,
在物的性質上,顯然有差異。
再者,如果針對此部分又故意使用其他網友做為支撐,說明其拍攝效果確實很好,
顯然意圖三人成虎,完成騙術,就可以更進一步構成詐欺。
因此依據民法88條或92條之規定
網友如果因此向該業代購買該相機,該筆意思表示得以撤銷。

本文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李淑明著 民法試題精選 I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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