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 整理筆記 part 2
1.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A. 動產 §768
※占有 (不需表示(可以代理人為之)、和平占有、必須為公然占有)
※需經過一定時間(五年)
※需要為他人之動產
B. 不動產 §769
※占有 (不需表示(需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必須為公然占有)
※需經過一定時間(二十年)
※需要為未登記之不動產
C. 取得時效中斷 §771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占有物為他人侵奪 (但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2.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
A. 依法律行為取得
※單獨行為 -> 繼承、拋棄 (因繼承而取得者,未經登記不得處分)
※雙方行為
-> 需為有權處分人所為
(§118 -> 無權處分人對物之處分需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需有取得物權之意思表示
-> 需以書面為之 (只有得喪變更需要)
B.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
※先占
※時效取得
※附合
※繼承、強執、徵收、法院判決
※自己出資建建築物
※法律之規定 -> §876 土地及土地上之定著物同屬一人所有
3. 不動產物權之立法原則
A. 不需當事人意思表示 亦不需登記
※法律直接規定取得、法院之判決取得
B. 不需相對人意思表示 但需要登記
時效取得、附合取得、單獨行為取得(主要為遺贈)
C. 需要相對人意思表示 也需要登記
依雙方行為而取得不動產 (需要公示,而登記是公示的唯一辦法)
4. 程序違建:未申請建照的違建
實質違建:除了未申請建照以外,亦有事實上違背法令的情事
5. 違章建築常見的取得方式
A. 原始取得
(因§758,不動產不經登記則不生效力。但實務上認為自己建築之房屋,不經登記亦生效力,登記只是發揮公示效果)
B. 債權契約
(依照債權契約買到的違章建築,不能登記,沒有不動產所有權。只能依債之關係主張已取得所有權)
6. 違章建築之買賣問題
A. 出賣人之地位
※無給付不能問題
※出售後,無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的利益
(因為不能登記,買受人後來又可以主張那是他原始取得)
(因為不能登記,買受人後來又可以主張那是他原始取得)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已知有一部分可能是違建又不查,則被拆時不能要求出賣人損害賠償)
B. 買受人之地位
※因為無法登記,無所有權,如被非法占有,無法主張其所有權,只得依§952「占有」之規定,以占有為公信力,主張其權利,要求所有物返還。
7. 相鄰關係之性質
A. 使所有權負有一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 所有權內容之限制
B. 所有權之行使,使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 所有權內容之擴張
8. 相鄰關係之基本原理
A. 有互相照顧義務
B. 使權利行使符合公益原則
C. 非強制規定
D. ※可以依照債權契約拋棄。唯袋地通行權基於經濟效益,不得拋棄
9. 相鄰關係之法律特徵
A. 主體限制
※不限於所有人,亦包含使用人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使用借貸人…)
B. 法律規定為限
※不得任意擴張
C. 取得必要之方便為限
※「必要」之方便為限度,不得違反相鄰義務損害他方權益
10. 相鄰關係之分類
A. 營建建築
※ 鄰地損害之防免 §774
※ 損害 鄰地地基 或 工作物危險 之預防義務 §794
※ 鄰地使用權 §792
有營建的使用需要時,鄰地使用人得應許讓其使用其土地,但鄰地所有權人受損害時得要求損害賠償
※ 工作物傾倒危險之預防 §795
※ 越界建屋之異議 §796
如所有人知隔壁建築物在建造時越界,而不馬上提出異議,事後不得請求移去變更其建築物
※ 管線安裝 §786
需要通過他人土地才能安裝時,得通過他人土地,但應選擇最小損害的方式,並且應支付償金
B. 排水用水
※高地排水義務 或 低地承水義務
※承受過水義務 (但排水者如有享受利益)
※水流地人自由用水權
(因為用水的需要可以放工作物,但是不得妨害他人用水)
※水流地人變更水流寬度
如果兩岸土地都是你的 只要不堵住都可以隨你改
如果對岸是人家的,你要付償金
※堰的設置
如果你家要設堰才能用水,還要借人家的對岸,要付償金
可是如果對岸人家也來用你的堰,你可以和他收堰的建造和維護費
※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如果你家水很難取得,可以跟隔壁的要,只是要付償金而已 §783
C. 通行
※袋地通行權 §789
※開路通行權 -> 應支付償金 §788
D. 土地所有人容忍義務 §790
※他人有通行權 或 依地方習慣 可以讓人進入未圍欄地放牧採果..
※「氣」(煤氣臭氣)「響」(噪音)進入嚴重時,得禁止之 §793
E. 所有人電信改善接受請求權
若為輕微以上的影響,請求權基礎為§794-1
F. 植物枝根果實
越界並有妨礙時,得請求一定期間刈除,如相對人仍不刈除,土地所有權人得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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