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 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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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問我什麼是存證信函,有什麼效用,想想這可能很多人都有機會用到,就來分享一下。
什麼是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一個意思表示的證據,因為寄出去之後不只相對人會收到,也會留存一份在郵局。

怕太艱澀,
舉一簡單的事例如下
例如甲要在這個月終止租約,避免下個月仍要繼續繳費。
(因為房東在契約上約定,欲終止租約,必須在月底表示,否則視為下個月續租。)
因此甲要趕在月底前告訴房東,他要終止租約。
於是他寫了一封存證信函給房東,表示要終止租約。
接著,存證信函確實在月底前寄到房東家,
(採到達主義,只要寄到房東家,就視為房東已經知道)
這就證明了甲,確實依照約定,在月底前表示終止租約。
由於存證信函在郵局裡也留存一份,因此可以做為證據。
房東便不得以沒收到信為藉口,要求甲繼續續租。




寄送存證信函只是一個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
存證信函只能夠當作證據,其證據證明力則要視案件而定。
(畢竟郵局不會審查信件的內容,存證信函的內容天馬行空亂寫一通,郵局也管不著)

存證信函存在之原因,
蓋民法之規定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必須在「送達」之後,才生效。
存證信函即在證明,其意思表示是否「送達」給相對人。
送達主義,目前台灣採「支配領域範圍」說,
亦即只要將文件送到當事人之住宅或其收發室,便達成送達之要件,
相對人是否拆閱,在所不論。
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是否違背強行禁止規定或涉及強暴脅迫,則須要另外判斷,不屬於存證信函之討論範圍。
(這就是承前所述,郵局不會審查信件的內容)



複習一下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郵寄、掛號),必須經過媒介,情況較為複雜,有四種主義
 A.表示主義:表意人完成非對話表示行為時,即寫好時便發生效力
 B.發信主義:發信時即發生效力
 C.到達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就發生效力
 D.了解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手中,並拆開了解才發生效力
我國採C,到達主義。







相關條文
民法§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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