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重點整理 - 1
- 何謂行政程序?其立法目的為何?適用之範圍為何?用有何除外規定?
行政程序:§2「做成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行政程序:§2「公正、公開、依法行政、提升效能」
行政程序§3 機關除外、事項除外
- 何謂行政程序?其與一般之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 行政程序較重視效率與公益維護
- 形式之要求較少
- 職權主義,開始結束不受當事人拘束
- 行政機關既是當事人又是決定人
- 何謂職務協助?職務協助之原因為何?方式為何?又何種原因下得以拒絕?
行政程序法§19 I :基於行政一體,本於職權對不相隸屬機關協助
行政程序法§19 II :
- 因為法律上之原因,無法獨自行使
- 因為人員或設備不足
- 因無管轄權,無法自行調查
- 需要向他機關取得資料
- 由其他機關執行較為經濟
- 其他
行政程序法§19 III 以書面為之
行政程序法§19 IV:(a)無管轄權 (b)會妨害自身職務者 (c)V認為有正當理由
行政程序法§19 VI:拒絕時應通知被拒絕的機關,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上級機關決定。
行政程序法§19VII:費用協議。
- 試說明行政程序當事人概念?其範圍為何?何謂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何謂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範圍 行政程序法§20 申請人/受申請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陳情
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21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者 / 行政機關 / 其他依法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22
行政程序法§22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團體代表 / 行政機關首長 / 其他
- 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理由何在?當事人何時得聲請迴避?
§32 職權迴避
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三等姻親內、或曾有此關係
現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現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33 I當事人可申請 (a)不自行迴避 (b)具體事實認為有偏頗之虞
§33 II 釋明 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馬上暫停行政程序
不服駁回,五日內提出,十日內決定
自行迴避
- 行政程序何時開始?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方式為何?
§34 依照職權開始
§35 當事人除法規規定外,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
- 行政程序之調查採何種主義?應注意之事項為何?請就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說明之。
§36 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37 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
-> 行政機關得不為調查,依據§37附理由敘明
-> 但是調查就要做成書面紀錄 §38
§39 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40 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資料
§41 鑑定
/ §42 勘驗
/ §42 勘驗
§43自由心證 / 將決定結果告知當事人
-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閱覽卷宗權利之目的何在?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但在何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得例外拒絕請求?
避免機關黑箱作業,透明化,根據法治國原則和民主國原則。
§46 維護法律上利益為限,原則上不得拒絕閱覽卷宗
§46 規定於 a. 影響機關運作 b. 有關國家機密重大事項 c. 影響第三人權利
之情形,得拒絕卷宗閱覽。但無影響之部分應准許閱覽。
(限於程序開始後,作成決定前)
- 舉行公開聽證程序之目的何在?
使當事人知悉作成之理由及內容,確保行政行為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在何種情形下聽證程序得因特殊理由不公開?公開聽證程序之流程為何?
(a)
影響行政機關內部運作 (b) 涉及國家機密 (c) 影響第三人權益
影響行政機關內部運作 (b) 涉及國家機密 (c) 影響第三人權益
聽證之範圍
§107 (a)依法規應舉行聽證者 (b)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聽證程序之內容流程
§55 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56 變更期日及場所
§56 變更期日及場所
§57 聽證主持人
§58 聽證預備程序
§59 聽證舉行。公開 + 言詞辯論
§60 聽證開始
§61 聽證當事人之權利
§62 聽證主持人之權利
§62 聽證主持人之權利
§63對聽證程序異議 §64 對記錄異議
§65 聽證終結
§66 再聽證
§66 再聽證
經聽證做成行政處分時,應斟酌之事項為何?
§108 斟酌全部聽證內容 (但不受聽證內容拘束)
§43 (a) 斟酌全部陳述 (b) 自由心證 (c) 將決定結果告訴當事人
不服聽證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有無救濟途徑?
§109 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
10.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機會之目的何在?何種情形下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做成負擔處分給予陳述意見之方式?
避免行政機關專斷,保障處分相對人之權益。
行政程序法§102 除非以39給予陳述機會,
行政程序法§103 大量做成行政處分、情況急迫、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輕微
輕微
行政程序法§104 有102則依照104通知相對人
行政程序法§105 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
行政程序法§106 言詞法定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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