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著作權] 論文要怎麼寫,才算適當引用?

圖片
大學畢業季結束了,接下來就是研究生的畢業季了。 然而對於很多還在趕論文的研究生而言, 擔心的或許是自己的大作,會不會因為引用不適當而導致侵權的問題, 所以花一點時間「引用」自己以前寫的文章來分享分享。 隨著知識的爆炸,論文的引用幾乎是必要的事情, 但是到底可以引用到什麼程度? 怎麼樣才算合法? 如何才不會落入抄襲? 著作權法§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光是看條文還是頗為粗淺。 以下用白話的方式列出幾個要件 1. 必須要符合正當目的。     例如§52條所規定的     報導、評論、教學、 研究 等等。主要是為自己的資料做補充佐證。 2. 可以區別自己和所引用的部分。    如果無法區別就不是引用了,這是加工製造!    光是加工,是怎麼樣都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只可能變成盜用、抄襲。 3. 主要內容仍然是自己的文章。     畢竟展示的是自己的文章,而不是所引用的文章,這才能免除授權必要。    論文裡面的主體如果不是自己的文章,就淪為剪貼簿,    但只要有所突破就說得過去。 4. 關聯性。      畢竟引用的目的是用來補充參考佐證,    如果引用的文章和你的內容,實在沒有什麼關係,    那麼原著作人實在沒有無償給你引用的必要。 5.註明出處。    著作權除了著作財產權,還有著作人格權。    雖然合理的引用,可以免除著作財產權的責難,    但對於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亦不得忽略,    (你的資料被無償引用,起碼要看到自己的名字在上面吧。 無償變成他人文章的部分,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如果被自己的名字忽略了,總會有什麼不對勁吧! 對了,那就是你的人性尊嚴!)    這就是為什麼寫 學術性文件,要註明出處,要放在Reference裡面 。    不僅是禮貌,增加可靠性而已,更是一種遵守法律的表現! 相關罰則 著作權上沒有抄襲這個名詞,大部分以非法重製相關規定辦理 著作權法 第 22 條 (重製)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

[電腦犯罪] 變造悠遊卡RFID訊號,盜刷票款以及購買物品,該當何罪? -1

圖片
某甲為無線射頻辨識(RFID)方面的專家 一日,甲研究出悠遊卡的運作原理,抓出悠遊卡每次付款所輸出的RFID訊號, 進而仿造出付款動作,甲欣喜若狂。 甲突然心生歹念,依此原理設計出一張偽卡, 利用這種變造的訊號,去搭公車免錢、搭捷運免錢、停車免錢,甚至去超商買東西結帳也免錢。 但紙仍包不住火,一日發卡公司發現某些交易紀錄具有不合邏輯的異狀, 終究抓到了甲,試問甲該當何罪? 相關條文 刑法 第 339 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 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1 條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 由 收費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 第 339-2 條 (對付款設備的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 由自動 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 物 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3 條 (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 輸入 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 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關於甲拿偽卡去繳交通行費及停車費的部分 a.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條詐欺罪 甲以偽卡,用假訊號對收費設備付款,是一種類似欺騙的行為,是一種詐術。 然而,受騙的機器並非具有判斷能力,可自由處分財產的自然人,因此不符合本條之客觀構成要件。 b.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對付款設備的詐欺   悠遊卡讀取之機器,並非付款設備(如ATM),無本條之適用。 c.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電腦詐欺罪 本案甲只是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而不涉及與他人之財產得喪變更,進而取得他人之財產, 無本條之適用。 d. 甲之行為成立339-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甲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是不正行為。 甲雖然沒有因此取得他人之物,但仍符合該條第二項,「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因此甲具備該條之客觀構成要件。 以本案而言,甲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與 專利權 對程式開發者的應用

圖片
  智慧財產權,又稱無體財產權, 事實上是多部法律的結合, 分別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 等等 對一個程式開發者而言, 其智慧財產權的產權重要性,非常之大。 然而,當碰到相關案件,應該要主張哪一部法律才是正確的, 比較會有保障呢?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差別 著作權旨在保護文化,專利權旨在保護產業 ( 尤其是工業 ) 。 著作權主要在「表現形式」上做保護, 專利權主要在「思想」「實作」「製程」「樣式」等等做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程式」 基於一般數學公式,化學符號等, 都不是著作權所要保護的標的。 因為著作權保護的創作,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表現形式, 例如文章、繪畫、音樂等,都具備一定程度的篇幅,或者有文化表現。 因此一個程式如果只有寥寥幾行, 只能做為傳達思想的演算法 (Algorithm ,或稱程式解法 ) 表現形式不夠, 因此不能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只有具備一定規模表現,具備功能的程式軟體 ( 例如文書處理軟體 ) , 才能做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著作權不保護純思想部分 正如名諺所言,偉大的創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一個偉大的著作,必有參考舊人之處, 只要不涉及剽竊,加上自己新的創見或方法, 就不違反著作權。 我們回到程式寫作的觀點來講, 原則上只要不「整本照抄」,「直接重製」 你只是看過一遍,瞭解了某個程式的運作過程, 重新用自己的方法詮釋出來, 並不違反著作權。 畢竟著作權重視的是那個「表現形式」 相同的演算法,經過不同人之手,寫出來一定會有些微差距, 風格肯定不同。 因此雖然是相同功能的程式,寫法可能百百種, 兩個相同功能的程是,是否涉及侵權,端視其風格是否幾乎相同。 專利權保護「思想」 專利權主要是保護思想、實作出來的過程。 關於專利權的保護,就和上述著作權相反。 一個創作若被申請專利成功, 你即使研究出其作法,也不能去做,否則就是侵害他人之專利。 兩個程式即使寫法不同,風格不同, 但若能明顯看出均是在「實現」某個演算法, 則是侵權。 例如 RSA 演算法既已被申請專利, 在專利期限到達之前,你便不能去實作他於商業用途, 否則就是侵害其專利。 創作主義與登記主義 著作權和專利權還有一點不同 那就是我國著作權採創

[著作權] All rights reserved.

圖片
  前言 最近消費者保護法一案 對於軟體(無體財產權)能不能退貨 搞得沸沸揚揚 因此在此希望以All rights reserved 這個耳熟能詳的字眼開始 分享一下有關著作權本身的特色。 著作權與所有權 為何賣給你的商品,創造者還能「保留所有權利」? 因為它賣給你的只有「所有權」, 其「著作權」仍然沒有被賣斷。 所有權旨在你得以「使用、收益、處分」該物品, 對於該物之著作權, 非經授權,買受人並未取得。 因此其保留之「權利」主要乃針對著作權而言的各種權利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享有著作權者,具有哪些權利? 我國著作權採二元論,因此又下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醜化權」。 著作財產權,分為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編輯權」「改作權」 「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我國採創作主義, 著作人完成創作後,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因此享有之權利類型相當多。 以上這些權利又可分別授權, 因此當一人被授予某著作「公開傳輸權」,並不代表其被授予「出租權」。 如果說「All rights reserved」,即表示原著作人保留以上所有權利。 不必宣示亦是版權所有 由於我國採創作主義, 因此實際上只要完成著作,即享有著作權。 是以,他人不得以其未標註版權所有字樣為由,對抗原創作者。 小結 我國著作權法治觀念尚未完全落實 許多人認為擁有該物品之載體,即擁有該物之著作權 事實上「物權」(Right on Property)和「著作權」(Copyright)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這是因為著作沒有形體,可以被任意複製的緣故。 其特性不能與「有體財產」一概而論。 All rights reserved目前我國是採創作主義 只要創作就享有一切著作權上權利 旨在保護創作者對法治不熟悉,因為疏於登記而喪失權利, 雖然這造成一般使用者很容易誤觸法網, 但對於辛苦創作之人,應該更加保護才是。

[著作權] 盜連他人的圖片或載點,是否違法

圖片
盜連,其實就是熱連結。 熱連結(hotlinking),純粹是把已經存在其他伺服器(server)的檔案,多開一條路徑到自己的網站。 如此行為只是重新導向(redirect) 並沒有涉及重製的問題(只是提供連結) (著作權法§22 重製權) 亦沒有涉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它原本就是公開傳輸了)  (著作權法§26-1 公開傳輸權) 因此盜連圖片、盜連載點,都不構成違法。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僅有在道德上說不過去。 因為這間接盜用了他人的頻寬(bandwidth) 如何判斷是否盜連? 開啟網頁原始碼,會盜連的不外乎幾個標籤 <img src="網址"> <a href="連結網址"> 連結內容 </a> <embed src="網址">  </embed> 如果上述網址裡面,裡面不含「http」為開頭的關鍵字 通常就不涉及盜連 關於盜連的問題,其解決途徑,其實不妨和「Wifi熱點案」做一個類比 當初美國曾經有人架了一個無線路由器(Wireless Router或稱Access Point AP), 原本只是想把網路分給家裡的人用, 誰知道訊號太強,隔壁了鄰居也能收到訊號,並且使用了大部分頻寬。 當事人憤而提告。 最後判決認為,事實上無線路由器,可以設置密碼 (如WEP key), 可以輕輕鬆鬆就阻止未經授權人士的使用, 因此網路頻寬被占用,成了原告本身的責任。 事實上,關於防止盜連,現行伺服器系統下,已有提供機制。 例如Apache Server上,可以使用htaccess設定檔控制。 http://sofree.cc/htaccess-img/ 你可以控制什麼類型的檔案,不被盜連 (通常是影音程式檔,這些檔案比較吃頻寬) 也可以控制誰可以連到你的網站 如果他人連的是圖片,還可以設置警示性的替代圖片,告訴他不准盜連 既然現行法律並不保護被盜連者,那麼不妨如同Wifi案一樣, 用較簡單的設定檔控制,就可以遏阻那些千千萬萬個盜連者。 畢竟一家烤肉萬家香,去處罰那些聞香的人實在說不過去,不欲與人分享,不如自己架抽風機。 用較簡單的行為抵擋複數個違法可能,此舉符合法律經濟。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與其他無體財產權之區分摘要

┌ 軟        體 (Software)  -- 以著作權保護 │ ├ 韌        體 (Firmware)  -- 以專利權保護 │ ├ 硬        體 (Hardware)  -- 以專利權保護 │ ├ 積體電路布局 (IC Layout) -- 特別立法 or 以著作權保護 │ └ 商業方法軟體 (Business Method Soft) -- 以著作權保護,有放寬以專利權保護的趨勢 何謂著作權法之重製? 利用影印、攝影、筆錄、錄音、錄影等等…直接、間接或永久的 重複製作 其要件如何? 必須是有形的、固定的、可理解的 有形的:要有具體物 (但暫時性重製是例外) 固定的:要恆久或存在一定時間的 可理解的:可用機器加以判讀的 丁將丙的機械圖作成實際的機械實物是否重製? 非著作權之重製,屬於實施 (從著作到實品) -> 專利法 保護範圍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由平面製成立體實物,是否屬於重製﹖ 非著作權之重製,屬於實施 (從著作到實品) -> 專利法 保護範圍 其他區分 甲、著作權與版權 著作權就是版權。 乙、出版權與製版權    出版權:依照出版契約,出版人有重製和散布之權 製版權:針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或美術著作,就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所以製版權要登記,而只有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而其無人格權之適用。保護期間只有十年。 丙、著作權與所有權    所有權乃對所有物可使用收益處分 著作權因著作人著作完成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丁、著作權與工業所有權  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化,工業所有權保護的是產業 參考資料: 1. 林誠二老師 民法總則(上) 2. 蕭雄林老師 著作權法論2010版

[著作權] 部落格要怎麼寫,才不會違法侵權?

圖片
你擔心你在部落格貼他人的圖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你擔心你在部落格貼放背景音樂、MP3,會侵害著作權嗎? 你想知道怎麼樣轉貼資料,才不會違反著作權,受到處罰嗎? 讓我們看下去~ 如果在部落格上,沒有經過原著作人同意, 擅自轉貼他人的著作,例如 圖片、影片、音樂 等等... 就是對於著作權的侵害。 原則上侵害兩種權利 1. 重製權 :將別人的檔案複製一份放在自己的空間之下, 是一種和影印相類似的行為,是重製。 (著作權法§3I(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著作權法§22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2. 公開傳輸權 :將他人的檔案放在網路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只要能夠上網,隨時可以開啟閱覽。  (著作權法§26-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但,如果說只要轉載他人的著作,就是違法,那麼對於創作者而言,勢必少了很多佐證的題材,可以交互參照。 雖然保護了原著作人,但對於整體社會經濟文化而言,是負面的。 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於引用的規定。 只要符合了引用的要件,就可以無償的轉載他人的著作。   著作權法§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光是看條文還是頗為粗淺。 以下用白話的方式列出幾個要件 1. 必須要符合正當目的。     例如§52條所規定的     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等。主要是為自己的資料做補充佐證。      如果是拿來作為廣告用途,那麼依照實務上認為,並不是正當目的。     (未經著作人同意,而引用他的資料供自己營利,當然就說不過去。)  2. 可以區別自己和所引用的部分。    如果無法區別就不是引用了,這是加工製造!    光是加工,是怎麼樣都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只可能變成盜用。    (注意 著作財產權和物權不同) 3. 主要內容仍然是自己的文章。     畢竟展示的是自己的文章,而不是所引用的文章,這才能免除授權必要。  4. 關聯性。      畢竟引用的目的是用來補充參考佐證,    如果引用的文章和你的內容,實在沒有什麼關係,    那麼原著作人實在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