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 變造悠遊卡RFID訊號,盜刷票款以及購買物品,該當何罪? -1


某甲為無線射頻辨識(RFID)方面的專家
一日,甲研究出悠遊卡的運作原理,抓出悠遊卡每次付款所輸出的RFID訊號,
進而仿造出付款動作,甲欣喜若狂。
甲突然心生歹念,依此原理設計出一張偽卡,
利用這種變造的訊號,去搭公車免錢、搭捷運免錢、停車免錢,甚至去超商買東西結帳也免錢。
但紙仍包不住火,一日發卡公司發現某些交易紀錄具有不合邏輯的異狀,
終究抓到了甲,試問甲該當何罪?


相關條文
刑法 第 339 條 (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1 條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 第 339-2 條 (對付款設備的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3 條 (電腦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關於甲拿偽卡去繳交通行費及停車費的部分
a.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條詐欺罪
甲以偽卡,用假訊號對收費設備付款,是一種類似欺騙的行為,是一種詐術。
然而,受騙的機器並非具有判斷能力,可自由處分財產的自然人,因此不符合本條之客觀構成要件。
b.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對付款設備的詐欺
 悠遊卡讀取之機器,並非付款設備(如ATM),無本條之適用。
c.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電腦詐欺罪
本案甲只是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而不涉及與他人之財產得喪變更,進而取得他人之財產,
無本條之適用。
d. 甲之行為成立339-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甲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是不正行為。
甲雖然沒有因此取得他人之物,但仍符合該條第二項,「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因此甲具備該條之客觀構成要件。
以本案而言,甲有不正立用收費設備得利之故意,若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則成立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甲乃是多次向不同機器付款,可認為是多次起意,犯意個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成立多個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關於甲拿偽卡去購買物品結帳的部分
a.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便利商店之結帳,目前仍有店員把關。因此甲在便利商店結帳,即使是用悠遊卡,仍然是對人結帳,不是對機器結帳。
因此並非對「收費設備」之不正使用,無本條之適用。
b. 甲之行為成立339條詐欺罪
承前所述,甲是對人結帳,並非對機器結帳。
對於店員而言,甲使用偽卡、假訊號結帳,對其而言如同用偽鈔結帳一般,是一種對人使用之詐術。
而店員因為該偽卡的訊號通過後,給與其貨品,即符合該條「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要件。
甲利用假訊號去付款,購得商品之行為,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本篇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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