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All rights reserved.
前言
最近消費者保護法一案
對於軟體(無體財產權)能不能退貨
搞得沸沸揚揚
因此在此希望以All rights reserved 這個耳熟能詳的字眼開始
分享一下有關著作權本身的特色。
著作權與所有權
為何賣給你的商品,創造者還能「保留所有權利」?
因為它賣給你的只有「所有權」,
其「著作權」仍然沒有被賣斷。
所有權旨在你得以「使用、收益、處分」該物品,
對於該物之著作權,
非經授權,買受人並未取得。
因此其保留之「權利」主要乃針對著作權而言的各種權利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享有著作權者,具有哪些權利?
我國著作權採二元論,因此又下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醜化權」。
著作財產權,分為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編輯權」「改作權」
「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我國採創作主義,
著作人完成創作後,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因此享有之權利類型相當多。
以上這些權利又可分別授權,
因此當一人被授予某著作「公開傳輸權」,並不代表其被授予「出租權」。
如果說「All rights reserved」,即表示原著作人保留以上所有權利。
不必宣示亦是版權所有
由於我國採創作主義,
因此實際上只要完成著作,即享有著作權。
是以,他人不得以其未標註版權所有字樣為由,對抗原創作者。
小結
我國著作權法治觀念尚未完全落實
許多人認為擁有該物品之載體,即擁有該物之著作權
事實上「物權」(Right on Property)和「著作權」(Copyright)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這是因為著作沒有形體,可以被任意複製的緣故。
其特性不能與「有體財產」一概而論。
All rights reserved目前我國是採創作主義
只要創作就享有一切著作權上權利
旨在保護創作者對法治不熟悉,因為疏於登記而喪失權利,
雖然這造成一般使用者很容易誤觸法網,
但對於辛苦創作之人,應該更加保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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