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論文要怎麼寫,才算適當引用?


大學畢業季結束了,接下來就是研究生的畢業季了。
然而對於很多還在趕論文的研究生而言,
擔心的或許是自己的大作,會不會因為引用不適當而導致侵權的問題,
所以花一點時間「引用」自己以前寫的文章來分享分享。

隨著知識的爆炸,論文的引用幾乎是必要的事情,
但是到底可以引用到什麼程度?
怎麼樣才算合法?
如何才不會落入抄襲?







著作權法§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光是看條文還是頗為粗淺。
以下用白話的方式列出幾個要件
1. 必須要符合正當目的。
    例如§52條所規定的
    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等。主要是為自己的資料做補充佐證。


2. 可以區別自己和所引用的部分。
   如果無法區別就不是引用了,這是加工製造!
   光是加工,是怎麼樣都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只可能變成盜用、抄襲。

3. 主要內容仍然是自己的文章。
    畢竟展示的是自己的文章,而不是所引用的文章,這才能免除授權必要。
   論文裡面的主體如果不是自己的文章,就淪為剪貼簿,
   但只要有所突破就說得過去。

4. 關聯性。
    畢竟引用的目的是用來補充參考佐證,
   如果引用的文章和你的內容,實在沒有什麼關係,
   那麼原著作人實在沒有無償給你引用的必要。


5.註明出處。
   著作權除了著作財產權,還有著作人格權。
   雖然合理的引用,可以免除著作財產權的責難,
   但對於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亦不得忽略,

   (你的資料被無償引用,起碼要看到自己的名字在上面吧。

無償變成他人文章的部分,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如果被自己的名字忽略了,總會有什麼不對勁吧!
對了,那就是你的人性尊嚴!)

   這就是為什麼寫學術性文件,要註明出處,要放在Reference裡面
   不僅是禮貌,增加可靠性而已,更是一種遵守法律的表現!

相關罰則
著作權上沒有抄襲這個名詞,大部分以非法重製相關規定辦理


著作權法 第 22 條 (重製)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著作權法 第91 條 (重製相關罰則)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不過,以上似乎都是對著作財產權的規定,研究生們寫論文的目的並不是要賣錢的,所以適用上可能大有問題,
也就是說我國針對論文抄襲上,法律似乎沒有規範!

因此這部分目前大概是由校規處置。
但校規的位階不如法律,僅僅是行政規則,甚至不是行政命令,只是對學校的內部規範,
以下謹列出中央大學關於這部分的校規以供參考


國立中央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

第 二 條 
已獲本校學位之論文(含以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取得學位者)若有抄襲、代寫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
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行為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者,視同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著作權是一個天秤,不僅要保護著作人,也要促進文化發展。
牛頓能夠揚名天下,絕對不只是被蘋果砸到頭而已,
更是藉由引用他人的思想,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任何一篇學術著作,都引用了不少前人的巨作。
越是權威的著作,引用的文獻就越多,
可見引用對於人類文化發展有多麼重要!


然而寫論文,還是要符合上開要件才能引用,

這樣才能保護創作人,
以後他們才願意奉獻更多的創作給世界,
裨使其有機會在未來幫助你看得更遠!




參考資料:
1. 蕭雄淋著 著作權法論2010最新版 
2. 國立中央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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