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論文要怎麼寫,才算適當引用?
大學畢業季結束了,接下來就是研究生的畢業季了。 然而對於很多還在趕論文的研究生而言, 擔心的或許是自己的大作,會不會因為引用不適當而導致侵權的問題, 所以花一點時間「引用」自己以前寫的文章來分享分享。 隨著知識的爆炸,論文的引用幾乎是必要的事情, 但是到底可以引用到什麼程度? 怎麼樣才算合法? 如何才不會落入抄襲? 著作權法§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光是看條文還是頗為粗淺。 以下用白話的方式列出幾個要件 1. 必須要符合正當目的。 例如§52條所規定的 報導、評論、教學、 研究 等等。主要是為自己的資料做補充佐證。 2. 可以區別自己和所引用的部分。 如果無法區別就不是引用了,這是加工製造! 光是加工,是怎麼樣都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只可能變成盜用、抄襲。 3. 主要內容仍然是自己的文章。 畢竟展示的是自己的文章,而不是所引用的文章,這才能免除授權必要。 論文裡面的主體如果不是自己的文章,就淪為剪貼簿, 但只要有所突破就說得過去。 4. 關聯性。 畢竟引用的目的是用來補充參考佐證, 如果引用的文章和你的內容,實在沒有什麼關係, 那麼原著作人實在沒有無償給你引用的必要。 5.註明出處。 著作權除了著作財產權,還有著作人格權。 雖然合理的引用,可以免除著作財產權的責難, 但對於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亦不得忽略, (你的資料被無償引用,起碼要看到自己的名字在上面吧。 無償變成他人文章的部分,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如果被自己的名字忽略了,總會有什麼不對勁吧! 對了,那就是你的人性尊嚴!) 這就是為什麼寫 學術性文件,要註明出處,要放在Reference裡面 。 不僅是禮貌,增加可靠性而已,更是一種遵守法律的表現! 相關罰則 著作權上沒有抄襲這個名詞,大部分以非法重製相關規定辦理 著作權法 第 22 條 (重製)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