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 變造悠遊卡RFID訊號,盜刷票款以及購買物品,該當何罪? -1
某甲為無線射頻辨識(RFID)方面的專家 一日,甲研究出悠遊卡的運作原理,抓出悠遊卡每次付款所輸出的RFID訊號, 進而仿造出付款動作,甲欣喜若狂。 甲突然心生歹念,依此原理設計出一張偽卡, 利用這種變造的訊號,去搭公車免錢、搭捷運免錢、停車免錢,甚至去超商買東西結帳也免錢。 但紙仍包不住火,一日發卡公司發現某些交易紀錄具有不合邏輯的異狀, 終究抓到了甲,試問甲該當何罪? 相關條文 刑法 第 339 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 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1 條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 由 收費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 第 339-2 條 (對付款設備的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 由自動 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 物 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3 條 (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 輸入 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 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關於甲拿偽卡去繳交通行費及停車費的部分 a.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條詐欺罪 甲以偽卡,用假訊號對收費設備付款,是一種類似欺騙的行為,是一種詐術。 然而,受騙的機器並非具有判斷能力,可自由處分財產的自然人,因此不符合本條之客觀構成要件。 b.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對付款設備的詐欺 悠遊卡讀取之機器,並非付款設備(如ATM),無本條之適用。 c. 甲之行為不成立339-3電腦詐欺罪 本案甲只是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而不涉及與他人之財產得喪變更,進而取得他人之財產, 無本條之適用。 d. 甲之行為成立339-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甲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機器,是不正行為。 甲雖然沒有因此取得他人之物,但仍符合該條第二項,「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因此甲具備該條之客觀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