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程序?其立法目的為何?適用之範圍為何?用有何除外規定? 行政程序: § 2 「做成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行政程序: § 2 「公正、公開、依法行政、提升效能」 行政程序§ 3 機關除外、事項除外 何謂行政程序?其與一般之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行政程序較重視效率與公益維護 形式之要求較少 職權主義,開始結束不受當事人拘束 行政機關既是當事人又是決定人 何謂職務協助?職務協助之原因為何?方式為何?又何種原因下得以拒絕? 行政程序法§ 19 I :基於行政一體,本於職權對不相隸屬機關協助 行政程序法§ 19 II : 因為法律上之原因,無法獨自行使 因為人員或設備不足 因無管轄權,無法自行調查 需要向他機關取得資料 由其他機關執行較為經濟 其他 行政程序法§ 19 III 以書面為之 行政程序法§ 19 IV : (a) 無管轄權 (b) 會妨害自身職務者 (c)V 認為有正當理由 行政程序法§ 19 VI :拒絕時應通知被拒絕的機關,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上級機關決定。 行政程序法§ 19VII :費用協議。 試說明行政程序當事人概念?其範圍為何?何謂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何謂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範圍 行政程序法§ 20 申請人 / 受申請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陳情 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 21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者 / 行政機關 / 其他依法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 22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團體代表 / 行政機關首長 / 其他 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理由何在?當事人何時得聲請迴避? § 32 職權迴避 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三等姻親內、或曾有此關係 現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 § 33 I 當事人可申請 (a) 不自行迴避 (b) 具體事實認為有偏頗之虞 § 33 II 釋明 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馬上暫停行政程序 不服駁回,五日內提出,十日內決定 自行迴避 行政程序何時開始?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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