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財團法人 與 社團法人
l 社團法人à 人的組織體(結合社員的組織)
l 財團法人à 財產的集合體(結合財產的組織)
社團法人特徵
1. 社團和社員都是獨立性的主體
2. 社團的行為由機關為之 機關的行為就是社團的行為
3. 社團總會參與社團意思的形成 並監督社團
4. 社團財產 負債都屬於社團 社員除了出資之外 不必清償
財團法人特徵
1. 集合財產的組織體 為達成公益目的加以管理運用
2. 無分子個人 不能有自主意思 只能依照捐助意思 設一管理人管理財產
3. 執行不特定的公益 受益其應得之受益人
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不同的區別
1. 社團法人需要多人共同的行為 財團法人則可由一人單獨捐助設立
2. 社團法人無須登記(除非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則都以公益為目的需要登記
3. 社團法人是自律法人(有社員 有總會) 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無社團 無總會)
4. 社團法人可由內部社員自行決定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組織管理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份
法人的種類
1. 公益法人:以公益,即不特定人之利益為目的的法人
2.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之利益為目的而組成之法人
*將部份盈餘作為公益,少部分分配給社員,是營利法人
*為確保每一社員及債權人之利益 法律對各種營利社團 限定一定的組織型態(類型強制)
*將部份盈餘作為公益,少部分分配給社員,是營利法人
*為確保每一社員及債權人之利益 法律對各種營利社團 限定一定的組織型態(類型強制)
3. 中間社團:非公益又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 (不必登記,常常是聯誼性質)
4. 無權利能力的法人:實際上存在,卻無登記或經許可之法人,無權利能力
Ex:系學會&學校社團
*在內部關係上,類推適用社團法人之規定
*在外部關係上,適用合夥之規定,由全體社員連帶負責
*如設有管理人,民事訴訟上也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起訴或被訴
Ex:系學會&學校社團
*在內部關係上,類推適用社團法人之規定
*在外部關係上,適用合夥之規定,由全體社員連帶負責
*如設有管理人,民事訴訟上也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起訴或被訴
5. 公設財團法人 / 民間財團法人:依照政府或公法人捐助是否超過50%Ex:工研院 海基會 為公設財團法人
公法人成員犯罪 à 瀆職
私法人成員犯罪 à 貪污 詐欺
依照公法上的意思行為創立的 為公法人
依照私法上的意思行為創立的 為私法人
公法人 à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省
私法人 à 營利社團 公益社團 財團
農會 漁會 工會 教育會 工商業同業公會 這些有協助政府行使公權力功能的法人,目前僅給予私法人的地位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不同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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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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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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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交由 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 交由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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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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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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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權力發生之侵害行為
à依照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
公法人從事私經濟行為
à與私法人相同 |
依民法28.188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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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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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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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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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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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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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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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人之主義
1. 自由設立主義:不具備一定要件,得由當事人自由設立
2. 特許主義:由<A>議會制定特別法(立法特准主義)
<B>行政機關特准成立(行政特准主義)
(容易造成紅包文化)
<對於重要的金融事業採取此主義>
3. 許可主義:獲得行政機關一般許可
<對於財團 以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採取此種主義>
4. 準則主義:具備法律規定之一定要件即可登記(我國公司法)
<對於營利社團採用>
但例外營利社團也採用行政特許主義 à 因為某些公司之業務依照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可登機
5. 強制主義:從業人員有加入該組織之義務,例如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
法人之權力能力,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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